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管理,促進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管理的在我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根據節能法規、標準,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學合理進行分析評估,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或填寫節能登記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規、標準,對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或對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的行為。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及其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登記備案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或開工建設的前置性條件以及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核準機關不得審批、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章 節能評估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后年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含3000噸標準煤,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或年石油消費量1000噸以上,或年天然氣消費量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至3000噸標準煤(不含3000噸,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200萬至500萬千瓦時,或年石油消費量500至1000噸,或年天然氣消費量50萬至100萬立方米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上述條款以外的項目,應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依據;
(二)項目概況;
(三)能源供應情況評估,包括項目所在地能源資源條件以及項目對所在地能源消費的影響評估;
(四)項目建設方案節能評估,包括項目選址、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和用能設備等方面的節能評估;
(五)項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評估,包括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評估;
(六)節能措施評估,包括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評估;
(七)存在問題及建議;
(八)結論。
節能評估文件和節能登記表應按照本辦法附件要求的內容深度和格式編制。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能力的機構編制節能評估文件。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的編制費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列入項目概預算。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項目以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或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第十條 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審批或核準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同報送節能評估文件提請審查或報送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
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十一條 節能審查機關收到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后,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接受委托的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機構在進行評審時,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評審費用應由節能審查機關的同級財政安排,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主要依據以下條件對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進行審查:
(一)節能評估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等準確適用;
(二)節能評估文件的內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項目用能分析客觀準確,評估方法科學,評估結論正確;
(四)節能評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議合理可行。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收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后15個工作日內、收到節能評估報告表后10個工作日內形成節能審查意見,應在收到節能登記表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
節能評估文件委托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節能審查(包括委托評審)的時間不得超過項目審批或核準時限。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與項目審批或核準文件一同印發。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如申請重新審批、核準或申請核準文件延期,應一同重新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意見延期審核。
第四章 監管和處罰
第十七條 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計、施工及投入使用過程中,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對節能評估文件及其節能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登記備案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對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意見,由項目審批、核準機關撤銷對項目的審批或核準。
第十九條 節能評估文件編制機構弄虛作假,導致節能評估文件內容失實的,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負責節能評審、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評審結論嚴重失實或違規通過節能審查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責項目審批或核準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審批或核準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